【軍事博評】張競:美日聯合聲明留下賊贓罪證

2021-03-19 13:33:1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3-25 14:04:05
張競

中華民國榮民,曾任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目前在大學執教國際關係等政治學入門課程。勤於媒體針砭時政與探論國際現勢,亦經常接受媒體電訪;偶爾出席政論節目,評論政軍議題。

QQ1編按:釣魚台列嶼主島近影。(YOUTUBE 擷圖)

 

美國與日本外交與國防首長對話後,在3月16日發表共同聲明,在這份以「美日聯合聲明」(U.S.-Japan Joint Press Statement)為題,表達共同立場之外交文件,卻在華盛頓與東京自以為是立場中,顯露出證明美國與日本兩造間私相授受,讓日本以行政治理(administration)為藉口,卻是採取帝國主義擴張行徑,盤踞在釣魚臺列嶼,未來足以證明東京當局對此等島嶼完全不具合法主權。 

其實釣魚臺列嶼會成為中國大陸與日本發展關係之重要障礙,完全就是美國當初在1971年(昭和46年)6月17日與日本簽署沖繩返還協定(沖縄返還協定/おきなわへんかんきょうてい/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時,所刻意留下內容不明不白並且可供日後政治操作之條款。當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該項外交協議正式生效後,就埋下日後針對釣魚臺所產生領土爭議之火種。 

保釣 2編按:美日兩國私下協議,令日本奪取釣魚台行政權,事件引發華人地區軒然大波,並直接促成70年代華人地區的保釣運動。圖為1971年7月學聯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發動的反日保釣示威,但遭港英警方粗暴阻止,不少學生被打傷。(圖片來源:子貓物語~~附庸風雅BLOG)

 

依據該項共同聲明英文版本內容:“…..The Ministers also expressed serious concerns about recent disruptive developments in the region, such as the China Coast Guard law.  Further, they discussed the United States’ unwavering commitment to the defense of Japan under Article V of our security treaty, which includes the Senkaku Islands.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remain opposed to any unilateral action that seeks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or to undermine Japan’s administration of these islands……...”吾人必須提出下列各項要點,來質疑華盛頓與東京是否理解,若是依據這份聲明,其實是證明出釣魚臺是日本竊取他方國土之賊贓罪證,並且隨意指控中國大陸所制訂海警法,其實根本就是本身做賊喊抓賊,充分顯現出帝國主義無恥嘴臉。 

v2 31090ea254332629f2e7e2afe14af72e r中國海警818型海警船。該船雖有火砲及近防砲,但性質其實和美國海岸防衛隊緝私艦漢密爾頓及基本相同,而且還是有大量海警執法用的軟性武力,例如高壓水砲及衝鋒艇等。若以最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內文所示,本來就連帶規範海警各類警械及軟性武力的運用環境。(圖片來源:連結)

 

先從中國大陸在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談起;依據該項法條具體內容,涉及動用武力部分之基本原則為該法第22條:「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國組織和個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海警機構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險。」誠然如何判別前述作為動用武力前提要件之狀況,確實具有主觀判斷因素,但若就法論法來說,此項動用武力原則是具有嚴格前提要件,在既定狀況下才會以被動方式動用武力。

d43ae35c3970dc6d415be761813b26bd 720w編按:2001年日本海上保安廳擊沉疑似朝鮮工作船的長漁3705事件,日方在該船侵入日本專屬經濟水域並和海保船交火後,果斷擊沉該艇。既然日方自己在特殊情況下也可開火射擊,請問又有什麼理由對中國海警類近規範下的開火守則說三道四?(資料來源:連結)

至於在實際動用武力時,如何動用警械與武器,則是非常詳細地規範於該法第六章「警械和武器使用」;該章自第46條至第51條,分別對於使用「警械或者現場的其他裝備、工具」、「手持武器」以及「艦載或者機載武器」之情況加以規範,並且對於緊急情境直接使用武器、約制過度使用武器以及該法未作規定時所需參照適用之其他規定法條,運用法條文字具體予以律定。 

最後該法在第74條第(四)款,針對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明確表述將「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第75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更是規定違法使用武器除面對行政懲處外,還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整體說來,中國大陸係以公開透明立法方式,對於海警機構運用武力執行公權力,加以規範並予以通用性之授權,就整個立法意旨來說,根本就不是針對釣魚臺領土爭議而設定此項法條。 

20190416 180931編按:2019年訪港的傳奇級國家安全緝私艦「伯索夫」號 (USCGC Bertholf,WMSL-750)。雖然海岸防衛隊的任務以美國水域防衛及打擊走私、不法活動為主,但它也是美國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所以在進行外洋部署或活動時都會自動被納入當地的美軍作戰指揮部門所管轄。所以美國的「海警」與其他國家的海警有很大不同,可以隨時變成保護美國海外利益的「軍艦」。(圖片來源:連結)

 

東京與華盛頓對於中國大陸設立海警法,若是認為不妥,就應該拿出本身相對性法條,就法論法來論斷是非。假若本身法條亦是秉持相同原則與標準,基本上還能厚著連皮來對北京指三道四嗎?特別是當年美國在越戰時期,還派遣過海岸防衛隊官兵在越南戰場進行過清剿越共之江河作戰,都已經實際將海岸防衛隊當作軍隊來用,同時在美國邊境水域與海上,處理非法入境與毒梟時,動輒就會開火鎮壓,此時還能厚著臉皮,根本就沒有細讀中國大陸海警法條文內容,就胡亂發表外交聲明表示反對,東京與華盛頓外交官員水準真是江河日下不敢恭維。 

1821D編按:美國國防部發言人柯比(John Kirby)重申釣魚台主權美方沒有既定立場。(YOUTUBE擷圖)

 

其次就要談到前述聲明段落字裡行間遣辭用字奧妙之處;今年2月23日美國國防部發言人柯比(John Kirby)在發言時,聲稱美國支持日本擁有釣魚臺群島主權,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各方關注,柯比本人隨即在26日對先前發言失當,並產生任何混淆道歉,並聲稱此為口頭發言錯誤所致。並且重申美國僅認定釣魚臺群島係由日本當局負責實際行政治理,但是對其主權歸屬並未抱持任何特定立場。 

對比此項立場,東京與華盛頓在前述共同聲明中,再度重申釣魚臺列嶼係在日本行政治理之下,而東京既然在此共同聲明中未曾表達異議,就是承認美國所提釣魚臺列嶼法理地位為其所承認接受,既然如此東京還有任何立場或是顏面去主張該國具有該群島之主權嗎?當美國與日本共同聲明都指出,日本對於釣魚臺僅為行政治理,美國政府發言人還強調其認定日本具有釣魚臺主權是項“錯誤”,東京不但為共同聲明背書,亦未發生抗議美國發言人所表達立場,豈不就是承認該國並未具備釣魚臺列嶼主權嗎? 

21403149641915 807編按:日本為紀念美日沖繩返還協議而發行的紀念郵票。然而這協議不但有違國際法,且為此後半個世紀甚至以後的東亞和平,構成一個最嚴重的隱患。(圖片來源:連結)

 

而美國當初未依據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在戰後處理其所接受聯合國託管地域,在未與同盟國達成協議前,就私自與東京達成琉球返還協定,本來就是充滿可議之處。但是最重要的是在未能確認其可處置釣魚臺前,亦就是未能確認釣魚臺群島主權歸屬前,就將其交付日本尤其遂行行政治理,這豈能合乎國際法理? 

將未具備產權之物件或物產私自留置運用,這就是強佔與侵犯他人產權,在法理定義上就是做賊所獲得之贓物,所以就算是實際盤踞在該處或是持有運用,其實是沒有權利去主張擁有該物件或物產之真正產權。所以當華盛頓與東京沾沾自喜地高調對著中國大陸指三道四時,卻不知本身在共同聲明中,早就顯現出日本所自以為佔據之釣魚臺,在國際法理標準上,就是被這些日本賊子所竊取之賊贓。 

同時當華盛頓否認東京具有該處主權,明確地講出此為「錯誤」,東京未曾提出抗議,其實就是招認出做賊心虛,所以亦不敢理直氣壯表達異議。此等美日共同聲明與未被東京所抗議之美國發言人所發表言論記錄,未來都將是讓東京低頭認錯重要證據。 

 

發佈於 軍事博評
By 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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